X-Ray管制作业办法
1. 目的:为防止游离辐射之危害以确保其操作人员之健康与**特订定本作业规范。
2. 范围:为管制生产过程中柜型X-RAY 机所有可能产生游离辐射之危害所实行之各种管制措施。
3. 定义:游离辐射:系指直接或间接使物质产生游离作用之电磁辐射或粒子辐射。
4. 职责:品管实验室负责X-RAY 操作之相关场所与工作标准规划及记录保存。
5. 内容:
5.1 有可能产生游离辐射之危害设备为柜型X-RAY 机,其相关之教育训练、侦测及防护措施、机台及人员证照管理、警告标示、紧急应变等作业,皆依照”辐射防护计划书”之内容办理。
5.2 维护保养:
5.2.1 从事辐射作业应事先向原子能委员会申请登记及核发证明。
5.2.2 每日使用单位于操作前自行检查保养;每半年则由维修厂商执行保养及作环境侦测工作。
5.3 **管理:(使用设备主管负责)
5.3.1 使用单位应派员参加有关游离辐射防护之训练,并领有原子能委员会发给之执照。
5.3.2 控制台之启动开关应有**锁扣装置,并须由专人管理。
5.3.3 控制面板应有紧急停止装置,遇有异常情况可随时停止照射。
5.3.4 控制台所有控制钮及仪表应清楚标示其名称或功能,以便识别。
5.3.5 控制面板应张贴加速器**操作及紧急处理注意事项。
5.3.6 当X-RAY 启动时**连锁装置关闭。
5.3.7 加速器连锁系统及紧急停止照射装置应能确实切断电路及机械设备,并至少三个月测试一次,以确保功能正常。
5.3.8 操作人员遵守上述注意辐射**事项,则所受感染辐射剂量极微少。
5.3.9 经体格检查合格之人员,始得从事辐射工作。
5.3.10 每日作业前应以辐射侦检仪器实施环境检测,侦检仪器每一年送交相关机构实施校正。
5.3.11 除操作人员外,所以参与X-RAY 作业之人员,应于参与作业前先接受基本之游离辐射讲习训练。
5.4 人员防护与医务监护:
5.4.1 工作人员未满十八岁者(妊娠中或产后未满一年之女工),不得从事X-RAY 检验工作。
5.4.2 X-RAY 检验工作人员应向中华民国辐射防护协会申请人员剂量计并依��定配戴及依规定送回评定剂量。
5.4.3 经辐射防护讲习合格之人员始得从事本项工作。
5.4.4 工作人员在职时,应每年接受健康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则应实施特别建康检查或特别医务监护。经健康检查判定不适于辐射工作者,应予停止从事X-RAY检验有关工作。
5.4.5 新进人员到职时应先查明其剂量记录,俟体格检查及职前训练合格且领有人员剂量计并函报原子能委员会核备后,始得从事X-RAY 检验有关工作。
5.4.6 工作人员受雇后,应即建立个人档案数据,内容应至少包括辐射防护训练、辐射曝露剂量、健康检查、负责工作性质等资料。
5.4.7 工作人员离职,应由学校提供剂量记录及健康检查后,函报原子能委员会。
5.5 记录保存:
5.5.1 设备操作使用执照正本由精密仪器室收执存盘,复印件张贴作业现场。
5.5.2 辐射防护员执照正本自存,复印件交予品保实验室存盘。
5.5.3 辐射作业场所与外围环境监测、辐射侦检仪器校正及维护保养结果,应予以记录并由精密仪器室保存管理至少2年。
5.5.4 工作人员之下列资料应至少保存10 年:
5.5.4.1 辐射防护训练记录。
5.5.4.2 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及特别医务监护报告。
5.5.4.3 辐射工作性质记录。
5.5.5 工作人员剂量记录自其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少应保存30 年。
5.6 TLD 配章使用:
5.6.1 工作人员1 公尺内工作时应佩戴TLD 配章,以侦测人员曝露量。
5.6.2 使用人员辐射剂量配章应注意下列事项:
5.6.2 .1 佩章使用人员工作时应将配章带于胸前衣着上。
5.6.2 .2 使用人必须使用自己的配章,不得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5.6.2 .3 使用人不得私自将配章打开,或故意曝露辐射,工作完毕后,应将配章放置于指定之配章架上,不得私自携离或任意放置。
5.6.3 剂量配章及配章架,应置于不易受潮及正常使用辐射时,不致受到辐射照射之场所。
5.6.4 工作人员接受X 光检查时,不得佩带配章。
5.6.5 辐射剂量配章每月由使用单位寄交相关机构实施检测,检测结果复印件交予精密仪器室存盘。
5.7 异常事故(检测超过标准值、设备故障损坏、突发性事故…等)处理:
5.7.1 一般异常性事故处理原则:
5.7.1 .1 如发生个人剂量检测值超过标准:场所主管及辐射防护人员应检讨原因 (个人操作程序是否正确、配章是否依规定配戴或损坏等),并做成记录,记录复印件交付品 管实验室存查,并执行有关之辐射危害医护处理。
5.7.1 .2 如发生环境监测值超过标准或设备故障,主管及辐射防护人员应停止设备运作,人员剂量配章立即送验,并通知厂商实施维修作业,待改善完成重新检测符合标准后,始得运作。
5.7.1 .3 经判定不适合从事本项工作人员及设备异常未完成改善(含重新检测合格)作业,仍令其人员及设备持续运作时,管理单位主管将负有未善尽设备**维护及人员职业伤害之责。
5.7.2 突发性紧急事故处理原则:
5.7.2 .1 保持**:人命**、财产居次,以救人为优先。
5.7.2 .2 通知邻近工作人员离开,并向使用设备主管(疏散罹灾地区人员)通报发生状况:
a.发生时间、地点。
b.事件类别(暴露、爆炸、火警等)。
c.人员有无受伤,灾害是否扩大。
5.7.2 .3 防止灾害扩大:严密管制现场,配合专业人员实施维修处理。
5.7.2 .4 知会监督单位通报原子能委员会所发生之事故,并于10 日内作成书面报告函报原子能委员会。
5.7.3 异常事故支持处理单位:
5.7.3 .1原子委员会:
6. 参考数据:辐射防护计划书。
7. 窗体:无。
8. 记录之保存: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