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6号)第十六条: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家保密局国保发行(1999)4号)三、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9)10号)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内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36号)(四) 国内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办公业务网,必须在物理上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通知》(中办发(2002)17号) (一)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
**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中保委发(2003)4号)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违者严肃查处。二、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其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物理隔离产品,使用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