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N协调标准更新情况汇总

分享到:
点击量: 202786 来源: 广州弘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简要归纳了近期欧盟即将实施的协调标准或其增补件的主要变化和新增要求,涉及产品包括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光纤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

  1. EN 60335-1:2012(家用电器通用**) 2014年11月21日起,EN 60335-1:2012将取代EN 60335-1:2002及其增补件成为家用电器通用**协调标准。EN 60335-1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要求,该标准是LVD(2006/95/EC)和机械指令(2006/42/EC)的协调标准。两项指令范围内的家用(部分商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必须满足该通用标准要求,以及适用的第2部分的特殊标准(EN 60335-2-X)的要求。EN 60335-1:2012与EN 60335-1:2002的主要变化详见 “家用电器”专题相关网页 。

  2. EN 60335-2-5:2003/ A2:2008和A12:2012(洗碗机**) 2013年8月1日起,EN 60335-2-5:2003/A2:2008开始实施,EN 60335-2-5:2003+A1+A11+A2将取代EN 60335-2-5:2003+A1+A11成为家用洗碗机的协调标准。EN 60335-2-5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碗机的**要求。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EN 60335-2-5:2003/ A2:2008新增要求有:

  说明书中必须规定产品的具体使用场所等(7.12);

  底板带散热孔的洗碗机必须在说明书中规定散热孔一定不能被地毯堵塞(7.12);

  门开关的寿命周期要求至少30000次(24.1.4)。

  3. EN 60335-2-8:2003/A2:2008(电剃须刀和电发剪的**) 2013年8月1日起,EN 60335-2-8:2003/A2:2008开始实施,EN 60335-2-8:2003+A1+A2取代EN 60335-2-8:2003+A1成为电剃须刀、电发剪的协调标准。EN 60335-2-8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剃须刀、电发剪的**要求,商用电动剃须刀、电发剪也在本标准的范围内。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EN 60335-2-8:2003/A2:2008的新要求有:

  符号IEC 60417-5574 (2002-10) 和 IEC 60417-5582 (2002-10) 的高度须大于5mm(7.14);

  产品防水等级超过IPX4的产品,电源线不允许为X连接(25.7);

  电源线长度至少为1.7米,但此要求不适用于充电器(25.7)。

  4. EN 60335-2-14:2006/A1:2008和A11:2012(厨房器具的**)

  2013年8月1日起,EN 60335-2-14:2006/A1:2008开始实施,EN 60335-2-14:2006+A1取代EN 60335-2-14:2006为厨房器具的协调标准。EN 60335-2-14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厨房器具的**要求,如食品搅拌器、果汁机、电动刀等。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此外,2015年1月23日起,EN 60335-2-14:2006/A11:2012开始实施,EN 60335-2-14:2006+A1+A11将取代EN 60335-2-14:2006+A1为厨房电器的协调标准。EN 60335-2-14:2006+A1+A11应与新版的通标EN 60335-1:2012配合使用。EN 60335-2-14:2006/A1:2008和EN 60335-2-14:2006/A11:2012的新增要求详见 “家用电器”专题相关网页 。

  5. EN 60335-2-15:2002/A2:2008和A11:2012(液体加热器的**) 2013年8月1日起,EN 60335-2-15:2002/A2:2008开始实施,EN 60335-2-15:2002+A1+A2将取代EN 60335-2-15:2002+A1成为液体加热器的协调标准。EN 60335-2-15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液体加热器的**要求。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此外,2015年1月23日起,EN 60335-2-15:2002/A11:2012开始实施,EN 60335-2-15:2002+A1+A2+A11将取代EN 60335-2-15:2002+A1+A2为协调标准。EN 60335-2-15:2002+A1+A2+A11须与新版的通用要求标准EN 60335-1:2012配合使用。EN 60335-2-15:2002/A2:2008和EN 60335-2-15:2002/A11:2012的新要求详见 “家用电器”专题相关网页 。

  6. EN 60335-2-17:2002/A2:2009(电热毯和电热垫的**) 2013年9月1日,EN 60335-2-17:2002+A1:2006+A2:2009将取代EN 60335-2-17:2002+A1:2006为电热毯的协调标准。EN 60335-2-17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热毯、发热垫和电热衣服的**。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EN 60335-2-17:2002/A2:2009的主要内容详见 “家用电器”专题相关网页 。

  7. EN 60335-2-32:2003/ A1:2008(按摩器具**) 2013年7月1日起,EN 60335-2-32:2003/ A1:2008开始实施,EN 60335-2-32:2003+A1:2008将取代EN 60335-2-32:2003成为按摩器具的协调标准。EN 60335-2-32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按摩器具的**要求。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EN 60335-2-32:2003/ A1:2008新增要求详见 “家用电器”专题相关网页 。

  8. EN 60335-2-43:2003/A2:2008(干衣机和毛巾架的**) 2013年8月1日起,EN 60335-2-43:2003/A2:2008开始实施,EN 60335-2-43:2003+A1+A2将取代EN 60335-2-43:2003+A1成为干衣机的协调标准。EN 60335-2-43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干衣机的**,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EN 60335-2-43:2003/A2:2008的新要求包括:

  浴室用固定毛巾架必须在说明书中规定,应恰当安装使得开关或控制器不能被正在洗澡的人触摸,防水等级为IPX4的毛巾架除非(7.12);

  如果干衣机包含一个自由空间(容积超过60L),它的门必须设计为可以从内部打开(20.102);

  产品如果设计有铰链门,应增加23kg负载稳定性试验(20.103)。

  9. EN 60335-2-60:2003/A2:2008(电涡流浴缸的**) 2013年8月1日,EN 60335-2-60:2003/A2:2008开始实施,EN 60335-2-60:2003+A1+A11+A12+A2将取代EN 60335-2-60:2003+A1+A11+A12成为电涡流浴缸的协调标准。EN 60335-2-60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涡流浴缸和涡流水疗器具的**要求,商用电涡流浴缸也在标准范围内。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EN 60335-2-60涉及到家庭所有人员使用产品的常见危害,但是一般来说,该标准没有考虑到以下情况(适用范围):任何人(包括儿童)如果体能、感知、精神能力存在不足或缺乏相关经验及知识,必须要防止他们使用该产品,除非有足够监管或指引来保证儿童玩耍该产品的**。

  10. EN 60335-2-98:2003/ A2:2008(加湿器**)

  2013年8月1日起,EN 60335-2-98:2003/A2:2008即将生效。EN 60335-2-98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加湿器的**要求。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下的协调标准。LVD指令范围内的加湿器必须满足该标准要求才可以加贴CE标志。EN 60335-2-98:2003/A2:2008新增的要求有:

  如果水蒸汽温度超过60°C,蒸汽出口必须标示警示标签或警告用语(7.1);

  如果产品标识警示标签,必须在说明书解释它的含义(7.12)。

  11. EN 60335-2-90:2006/A1:2010(商用微波炉的**) 2013年9月1日起,EN 60335-2-90:2006+A1:2010将取代60335-2-90:2006成为商用微波炉的**协调标准。EN 60335-2-90适用于商用微波炉的**,该标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根据EN 60335-1附录ZF,带运动部件的产品属于机械指令(MD)的管制范畴。EN 60335-2-90:2006/A1:2010新增要求详见 “家用电器”专题相关网页 。

  12. EN 55022:2010和EN 55024:2010 2013年12月1日起,EN 55022:2010和EN 55024:2010分别取代EN 55022:2006及其增补件和EN 55024:1998及其增补件。EN 55022和EN 55024是EMC指令(2004/108/EC)和R&TTE指令(1999/5/EC)的协调标准。EMC和R&TTE指令范围内的信息技术设备要加贴CE标志须符合此标准的要求。 EN 55024:2010定义了信息技术设备在连续及瞬间的耐受性测试要求,包含传导干扰、辐射干扰以及静电放电。该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在0~400GHz频率的测量方法及限定值。EN 55022:2010则规定了A类和B类的信息技术设备在频率9kHz~400GHz的设备产生的干扰信号等级及限定值。

  13. EN 62479:2010 2013年9月1日起,EN 62479:2010将取代EN 50371:2002成为协调标准成为LVD和R&TTE指令的协调标准。EN 62479:2010规定了低功率电子电气产品电磁场辐射对人体基本要求的评估方法(频率范围在10 MHz到300 GHz),产品制造商应在产品技术资料中附带此评估报告。该标准涵盖的是低功率的电子电气设备相关的电磁场(EMF)的暴露限值评估方法,特别针对辐射功率小于20 mW设备的人体吸收比评估。

  14. EN 60825-2:2004/A2:2010(光纤通讯系统设备) 2013年10月1日起,光纤通讯系统设备标准增补件EN 60825-2:2004/A2:2010即将生效。EN 60825-2是LVD(2006/95/EC)和R&TTE指令(1999/5/EC)的协调标准。在两指令范围内的光纤通讯系统设备必须符合该标准,方能在产品上标示CE标志。 相对于EN 60825-2:2004+A1:2007,A2:2010的主要变化为:

  EN 60825-2必须参照重整后的*新版的EN 60825-1;

  变更测量方法,以确保使用高功率放大器或显微镜进行光纤末端检测时(如电信行业)能保证**,如增加危险等级1、1M、2、2M、3R、3B和4的测量条件(第3.5到3.11和4.8.1款),增加自动功率降低设备的失效条件(第4.5.4款)。

  15. EN 61243-3:2010(带电作业电压检测器) 2013年5月1日起,EN 61243-3:2010 将取代EN 61243-3:1998成为带电作业电压检测器的协调标准。EN 61243-3规定了低电压操作的带电作业环境下使用的两级电压测试装置的**要求。该标准是LVD指令(2006/95/EC)的协调标准。 EN 61243-3:2010与EN 61243-3:1998的主要技术差异在于:

  不再允许使用开关进行比例改变;

  除下雨的情况下,所有的电压检测装置都供室内和室外使用;

  不允许使用带钩型结构的接触电极;

  不再有电压等级(A和B)之分;

  增加双重或者加强绝缘的概念(或者在结构上提供同等的保护);

  测试增加考量正常和故障情况;

  升级EMC和相关要求和测试;

  考量电压干扰的影响;

  增加电压检测设备的过电压等级到至少需要等级III;

  加强了电气应力方面的保护(瞬态或者暂态的过压);

  所有的外壳(IP等级)保护等级增加到至少IP54;

  开关的临时负载的相关测试和要求有重新考量;

  ELV电压指示要求有重新考量;

  电压检测器的等级N和等级S的操作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有重新考量;

  球压测试参考标准EN 60695-10-2;

  增加有关线材绝缘材料的磨损试验;

  增加了电压检测器在完成生产阶段的符合性评估;

  重新考量标准附录中的附加功能;

  删除标准附录中的抽样方法和流程(根据EN 61318不适用);

  删除参考附录中的接受度测试(在EN 61318中会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