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版家用电器通用**标准 EN 60335-1:2012 于2012年1月13日发布,该版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IEC 60335-1:2010。新版标准将从2014年11月21日起取代旧版标准EN 60335-1:2002及其增补件,从此输欧的家用电器将强制执行新的**标准。
新版EN 60335-1:2012标准引入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将影响到家用电器的通用**要求,因此家电制造商在进行产品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这些新的要求。标准EN 60335-1是低电压指令(2006/95/EC或LVD)和机械指令(2006/42/EC)下的协调标准。
新版EN 60335-1:2012的主要变化有:
1. 某些III类器具的标记
对于电池驱动器具(电池在器具外充电或初级电池),不需要使用III类器具符号(IEC 60417-5180:2003规定的标准符号)。
2. **软件的变化
对于集成**软件的家用电器,该软件应根据标准中规定的数据进行软件评估。
3. 使用说明书的变化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增加了儿童使用器具的额外警告(这些在标准中定义为三类:非常年幼的儿童、年幼的儿童、年龄较大的儿童)。使用说明书中增加:
“此设备可以为8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以及物理、感官或精神能力低下或缺乏经验和知识的人使用,如果他们被给予有关**使用本产品并且理解相关危险的监护或指导。儿童不得玩耍该产品。儿童不得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进行清洗和维护。”
"This appliance can be used by children aged from 8 years and above and persons with reduced physical, sensory or mental capabilities or lack of experience and knowledge if they have been given supervision or instruction concerning use of the appliance in a safe way and understand the hazards involved. Children shall not play with the appliance. Cleaning and user maintenance shall not be made by children without supervision.”
有关电器使用**的具体说明应放在一起,并置于使用说明书的顶部。说明字符的高度应至少3毫米,并且这些说明文字也应以替代的方式提供,譬如放在公司网站上。
4. 考虑到易受伤害人群使用产品的附加要求
如果有用于启动/停止器具的操作功能的装置,应通过形状、大小、表面纹理或位置与其他手动装置相区别。
该设备已**作的指示应通过触觉反馈、或者声音和视觉反馈的方式给出
5. 第2部分产品特殊**标准EN 60335-2-X的变化
随着通用**标准EN 60335-1带来的变化,第2部分针对具体产品的特殊**标准定义了测试表面温度(如烹饪器具、烧烤器具、电烙铁),因为欧盟有意愿总体降低电器的表面温度。
此外,EN 60335-1:2012整合了旧版本的A14修订件,该修订件引入了将产品标准区分为低电压指令(2006/95/EC或LVD)或者机械指令(2006/42/EC)范围下的协调标准的准则。